发表时间:2025-04-01 01:37:33 │ 点击数: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以案说法:销售过期食品被判十倍赔偿案例
核心提示:2023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超市购入某品牌坚果一盒,价款200元。食用时,张先生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随即要求超市赔偿。然而,超市却以“商品为促销尾货,已尽提示义务”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诉求。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不仅要退还购买坚果礼盒的200元货款,还须按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即支付2000元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坚果的外包装盒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该产品确实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
2023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超市购入某品牌坚果一盒,价款200元。食用时,张先生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随即要求超市赔偿。然而,超市却以“商品为促销尾货,已尽提示义务”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诉求。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不仅要退还购买坚果礼盒的200元货款,还须按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即支付2000元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坚果的外包装盒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该产品确实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
另外,超市无法提供该商品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货架上仍有过期商品在销售。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遂判决超市向张先生退还货款2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赵承霞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关键前提是“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在本案里,超市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而且货架上已过标明的保质期的食品仍在销售。这些情况充分表明,超市并未尽到审慎管理的义务,由此可以推定超市存在“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中的任意一方主张赔偿,被请求的一方不得拒绝或推诿。在本案中,张先生直接起诉超市,超市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先行赔付,然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法院判决超市支付2000元赔偿金,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价款十倍”的规定作出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张先生并未因食用过期食品遭受健康损害,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就有权主张该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时刻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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