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25 20:37:55 │ 点击数: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3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百色市右江区某酒类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3瓶未开封的“
鉴于这些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赖茅”酒在专利保护期内生产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赖茅”酒13瓶、“贵州茅台”酒3瓶,并罚款514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平果市某水果店内存放有标注“百色芒果”字样的包装盒用于销售芒果,且未能提供注册商标“百色芒果”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经查实:2023年7月,平果市某水果店在田东县芒果交易市场内购进278个标注“百色芒果”字样包装盒,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发票。
”商标为百色市果业发展中心在芒果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百色市果业发展中心未授权给平果市某水果店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包装盒278个,罚款625.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百色市右江区某腻子粉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加工外包装标识有“蓝加白”等字样的腻子粉350袋,并以8元/袋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加工标识有“蓝加白”等字样的腻子粉350袋,已销售60袋,违法经营额2800元,违法所得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田林县某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粉店门头悬挂着“爱国爱民®螺蛳粉”招牌,店内价格牌上印有“爱国爱民”注册商标标识。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与柳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许可经营加盟合同》,成为其加盟店。于2022年4月7日办理了相同字号的证照,并在店门招牌及店内价格牌上使用“爱国爱民”商标标识。
再查明,“爱国爱民”注册商标由自然人杨某某持有,2022年4月1日,杨某某将“爱国爱民”注册商标许可给当事人使用。2022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因“爱国爱民”注册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缺乏显著特征”作出无效宣告裁定,2023年11月13日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是通过合规渠道获得商标使用许可,非主观故意违法,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靖西市某台球俱乐部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领取名称为“靖西市某台球俱乐部”的营业执照,在其经营场所入口处悬挂“某台球俱乐部”。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通过网上定制台球桌6张,其中4张台球桌的台布上刺绣“JOY乔氏”商标标识,进球的袋口有“JOY乔氏”商标标识的印记等信息;另2张台球桌底座均标注“
独牙”商标标识等信息,并于2024年6月1日将上述台球桌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590.7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对那坡县某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标注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TRADEMARK商标)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飞天接待酒”“贵宾接待用酒”“茅台纪念酒”和仅标注“内部专供酒”,无其他任何标识的4种白酒一批,摆放于店内销售。
等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另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专卖店作出没收涉案白酒30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2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林某五金建材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内销售
大艺®Moo2106-5充电式冲击扳手(7台),至2024年1月24日止,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未获得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田东县某百货批零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批零店商品货架上摆放销售有78支云南白药牙膏。
经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在购进及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提供销售单据或台账,涉案“云南白药”牌牙膏违法经营额为206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颜某某经营门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一位网上认识的诗诗老板(网名)的经销商,通过微信联系、物流邮寄的进货渠道,购进价格低廉的压贴“adidas”“
”商标标志的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鞋子、服装等商品,分别放置在位于靖西市新靖镇某街、靖西市新靖镇环球商业某街的服装店销售。且其中一家服装店门头招牌悬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产品的生产时间,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