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7-07 12:48:56 │ 点击数: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5年2月24日,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荣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着“葡萄爆浆梅子”的外包材,该包装袋标示有商品条码“90”“委托方湖南蛮好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泉州荣祺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经查询,上述产品的条码由正壹(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委托方信息不一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合同》和随函附有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当事人受湖南蛮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上述“葡萄爆浆梅子”产品,正壹(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授权湖南蛮好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其“每口秒”标识商标,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的上述情形,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2025年5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泉州南海兴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泉州南海兴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自2025年4月30日开始,在生产“鸭脚筋小串”产品时添加了“油脂粉末鲜香王精品籽精”“9160#高倍肉精膏”“肉脆磷复配水分保持剂”三种配料,却未在其食品标签上如实标注。截至案发,共生产440包,其中,用于产品自检60包,自检备样6包,售出325包,库存49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8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对已售出的325包涉案产品全部召回,并进行退货退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在扣的鸭脚筋小串380包、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摸排调查、踩点布控,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白酒21箱,共计252瓶。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涉案白酒进行查扣,当天联系小糊涂仙酒厂家对该批次白酒进行了技术鉴定。经鉴定,该批次白酒确实属于假冒侵权的商品。执法人员深入追查锁定该批次假酒的供货商。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2从轻情节、《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其他处罚〔罚款前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等规定,决定对永春县某某食品商行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没4.825万元;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永春县某某日用品店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小糊涂仙酒21箱、罚没4.929万元;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5年4月13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英山村的福建省德化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云雾绿茶(24g)和云雾绿茶(40g)”,外包装标签上均印有“执行标准:GB/T14456.1 等级:一级”,经查《GB/T 14456.1 绿茶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标准中未存在等级判定内容。该公司销售的“玫瑰美人茶”外包装盒标签上印有“执行标准:GH/T 1247 等级:一级”。经查,《GH/T 1247-2019调味茶》标准中未存在等级判定内容。以上产品的货值总金额为1163.9元。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玫瑰美人茶”“云雾绿茶(24g)、云雾绿茶(40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条款从轻情节,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3.9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5年6月1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赢众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签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食品销售单位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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