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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表时间:2025-11-20 21:32:36 │ 点击数: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核心提示: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五批5起典型案例。

  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农村行为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五批5起典型案例。

  2025年4月16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购买的宁强县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羌巴风情”牌捆装蕨根粉丝配料中蕨根粉未标注净含量。经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蕨根粉丝标签标示净含量:称重销售,配料表中未标注蕨根粉含量,系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现场发现配料表中未标注蕨根粉含量的“漢香源”牌捆装蕨根粉丝标签13000张。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蕨根粉丝和标签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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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管局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蕨根粉丝标签13000张、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30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料桶装6桶黄酒无标签标识信息;汉中炒青茶叶2袋,外包装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信息;雪花啤酒27罐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食品予以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411.50元,违法所得5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黄酒6桶、茶叶2袋、啤酒27罐,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3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当日在镇巴县育才路某购物中心购买的面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保质期6天)已经过期且发霉变质,要求监管部门核查并向商家索赔。次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同批次面包销售,随即查验了该超市的购进票据,票据显示2月17日购进肉松蛋糕2盒(生产日期为 2025年2月17日,保质期6天)属临期食品,由于肉松蛋糕储存条件为冷藏储存,该超市在经营销售该款面包时未按食品储存温度储存,导致面包霉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留坝县某综合经销店从当地某土特产店购进了8个包装盒,用于包装该店出售的西洋参,该外包装盒标签上标注含有“治疗肺虚久嗽、失血咽干、口渴、虚热烦倦等症,具有抗癌、抗疲劳、抗缺氧、抗辐射、抗衰老等多种功能,对冠心病、高血压、贫血、神经官能症、糖尿病等具有很好疗效。经常服用西洋参,可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等治疗功效用语。该店铺出售的西洋参是当事人从当地农户家收购烘干后装入含有治疗功效用语的西洋参盒内,以50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已销售2盒,合计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留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洋县某烟酒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烟酒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2瓶国窖1573白酒外包装盒上标示的生产日期、物流信息存疑,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侵犯“国窖”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查,该白酒售价为1399元/瓶,货值金额为2798元,检查时尚未售出。当事人购进涉案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瓶、罚款279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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