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3-11 07:16:03 │ 点击数:
2024年5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自行印制商标包装并分装销售正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损失8万元。这一判决如石投湖,在食品零售、礼品定制等行业激起层层涟漪,也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法律命题:当商品是正品时,经营者对其包装、分装、销售的自主权边界究竟在哪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延伸至商品流通的末梢环节?
原告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某友公司)经株式会社好某友控股(以下简称韩国好某友)授权,好某友公司有权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好某友系列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好某友系列商标覆盖第30类“糕点、面包、糖果”等商品,在中国消费者心中积累了深厚的品牌认知度。
被告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缘公司)则是一家扎根于地方市场的食品制造与零售企业,主营婚庆、庆生活动的伴手礼业务。其商业模式颇具特色:由客户自行挑选伴手礼的礼盒和需纳入礼盒内的食品进行个性化搭配。
2022年10月,好某友公司向亭湖区监督局投诉举报。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查获了大量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盒,并查明千某缘公司已使用此类包装盒销售了数百个分装产品。据此,亭湖区监督局认定千某缘公司的行为涉嫌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未能平息纠纷,好某友公司继而提起民事诉讼,将争议推向了司法层面。
庭审中,双方围绕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原告好某友公司主张被告千某缘公司未经许可印制商标包装盒,属“伪造商标标识”,继而千某缘公司用其分装销售正品属于“销售侵权商品”。同时好某友公司认为千某缘公司的这一行为挤占了正品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可能因分装影响商品品质从而损害自身的商誉。据此,原告好某友公司提出被告千某缘公司应停止侵权、在《盐城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且赔偿好某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而被告千某缘公司抗辩称原告业务员吴某某及好某友公司盐城地区负责人王某(被告称)进行的口头授权构成事实许可或是表见代理。其次,即便自身没有获得好某友公司的授权,其行为同样属于合法行为,因为自身所销售的商品均为正品,分装并没有改变商品的实质内容,包装也如实标注了来源,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且本案能够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权利人无权限制合法购得商品的后续流通。同时千某缘公司强调其意在帮助销售原告好某友公司的产品,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原告好某友公司索赔无据。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
法院首先驳斥了被告的“口头授权”与“表见代理”抗辩。判决指出,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仅仅只能证明原告业务员知晓其印制包装并分装销售的事实。而业务员吴某某在行政调查中明确否认了授权行为。更重要的是,吴某某、王某仅只是销售人员,不具有令相对方合理信赖其拥有商标使用许可授权的外观权限与身份特征。在未获任何书面授权或公司明确确认的情况下,被告径行实施涉案行为,主观上难谓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针对被告援引的“权利用尽”原则,法院进行了关键性的限缩解释,阐明了该原则在本案中的不适用性。法院认为:
1.商品以“原有状态”进行流通是“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商标权人不仅控制着商品本身,同时还控制着商品与特定包装、规格、品质形象的统一联系。千某缘公司擅自改变商品的原包装规格(大盒改小盒)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改变了商标权人预设的商品上市形态。
2.新的混淆与竞争风险会因为被告的分装行为而产生。使用与正品商标标识相同但规格、售价不同的包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是商标权人官方推出的特定规格产品或促销装,从而在商品来源、产品线构成上产生混淆。此行为直接分流和抢夺了商标权人通过不同规格产品所意图占领的细分市场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对于商品品质的完整性应当得到保障。非原厂的分装过程,可能在卫生条件、保质期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影响商品内在品质。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会归咎于商标权人,损害其商誉。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商标包装盒,以及利用该包装盒分装销售正品的行为,整体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被告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被告的侵权主观过错、被告的经营情况、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原告为了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诸多因素后依法做出了判决,判处被告千某缘公司赔偿好某友公司含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在内的共计8万元。
同时,因为原告未能证明其的商誉因本案被告所作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可被社会公众感知的具体损害,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登报消除影响”这一诉讼请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决定。
本案的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其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广大市场主体,尤其是零售、分装、定制礼品等行业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1.“正品”不是“免罪金牌”,包装也是侵权红线。 经营者必须彻底清除“商品是真的,包装无关紧要”的认知误区。商标权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商业形象和商品上市状态。未经权力人的许可,任何制造、使用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的行为都是独立且高风险的法律禁区。
2.明晰“权利用尽”原则的边界。“权力用尽”原则保障的是商品所有权自由流转,绝非允许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改头换面后二次投入市场。任何改变商品原有形态的再销售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新的商标使用行为,需要重新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3.商业合作中的授权必须“看得见、摸得着”。 涉及知识产权使用之类的重大商业安排,双方应当订立书面、明确、详尽的授权合同,而不能依赖口头承诺、行业惯例或对销售人员个人言辞的信赖,否则双方都将有可能会在法律纠纷中面临极高的举证失败风险。
在消费场景日益细分、个性化需求蓬勃发展的今天,商业模式的创新层出不穷。然而,创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本案的判决如同一座灯塔,清晰地照亮了商标权保护的广袤海域,警示所有市场航船: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商业伦理,是航行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商业创新才能行稳致远,市场竞争才能公平有序,消费者福利才能得到根本保障。这起关于“一箱蛋黄派”的小案子,最终关乎的是我们每个人身处其中的大市场环境的健康与未来。
3月9日美伊冲突进入第11天,中东事态迎来大反转!特朗普突然说:“我认为这场战争已经基本结束,差不多了。他们没有海军,没有通信系统,也没有空军。”
国家说可以生三胎了,你们敢生吗 ?80后的我才生2个娃还负债 。小娃才上幼儿园小班,15年后才大学毕业,最少也要向上天赐我平安健康的生活。国家放开三胎政策,可敢生的人却不多。
总统李在明憋了十几天终于开口,这番堪称掏心窝的真心话,不仅戳破了美韩同盟的遮羞布,更给我国送来意外利好。
Wakesurf mode: ON.✅“Thailand’s waves are calling. Ready to wakesurf with us?” Activity : Wakesurf , Jet ski ,Flite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