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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发表时间:2025-12-13 00:56:56 │ 点击数: 

  楼上装修电钻轰鸣,广场舞音乐震耳欲聋,深夜聚会喧闹无比这些长期困扰城市居民的噪声问题,终于迎来更有力的法律解决方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静音令”条款,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罚措施升级为“最高可处十日拘留”,标志着公众宁静生活的法律保障迈入新阶段。

  噪声污染被称为“看不见的杀手”。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发布的《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报告显示,噪声污染已成为仅次于空气污染的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噪声不仅会让人感到烦躁、睡眠质量下降,还会引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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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然而,实际排放超标情况普遍存在。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显示,2024年全国噪声投诉总量约589.5万件,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高达71.2%,成为投诉最多的噪声污染源。

  噪声污染防治已是社会共识。遗憾的是,此前因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尽管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防治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仅停留在“劝阻、调解和投诉”层面,缺乏刚性处罚支撑,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居民赵女士的遭遇颇具代表性,楼上每晚的钢琴声持续两小时,多次沟通仍不见效,让她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落地,精准打击了噪声污染治理痛点。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较于以往“警告加罚款”的软约束,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升级了处罚力度,从过去的警告或小额罚款,升级为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及一千元以下罚款,大幅提高了噪声制造者的违法成本,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为打击噪声扰民行为提供了坚实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不仅升级了处罚力度,还确立了“先劝后罚”的前置条件。即需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的,方可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罚。这既鼓励了基层自治与友好协商,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也为维权者提供了一条清晰的维权路径。

  治理噪声扰民,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行动。2024年,全国各地加快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强化部门协同,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数据显示,地级及以上城市共查处经营场所噪声违法案件7200余起,处罚金额728万元,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8%。

  随着新法的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公众的“宁静权”将获得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城市生活环境有望迎来质的提升。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劝阻调解仍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两部法律都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处罚规定,但两部法律在法益保护上各有侧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介绍,《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各种噪声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对于社会生活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既有针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也有针对社会生活噪声的一般性的制止和后续责任;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侧重强调对那些经过劝阻、调解和处理,仍无法制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情况的处罚。

  此外,两部法律的实施主体也不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等。当社会生活噪声同时满足两部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能产生竞合问题。因此,在实际适用中,两部法律对应条文仍存在进一步衔接协调的空间。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一直多发频发,不仅相关投诉举报较多,还引起不少诉讼纠纷,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谐。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主要针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扰民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社会生活噪声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一般包含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公共活动场所产生的噪声以及邻里生活活动、厨卫设备、装修施工产生的噪声。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声音分贝和排放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但社会生活噪声的法律概念还需从“超标”和“扰民”两个方面加以界定,符合排放标准并不意味着不会构成社会生活噪声。

  孙先生是住在蔡先生楼上的邻居,两家因为噪声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蔡先生表示自己的孩子刚刚出生,由于孙先生一家经常发出较大声响,让产妇和婴儿都无法正常休息。但孙先生表示自己及家人已经尽力把声音保持在合理限度内,是因为楼板过薄导致楼下听起来声音很大。蔡先生并不认可孙先生的解释,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让孙先生一家十分无奈,决定搬离,但为了报复蔡先生,本没有装修需求的孙先生雇用了一名工人,让其在允许施工的时间段内,按照符合排放标准的分贝长时间不间断施工,让蔡先生一家不堪其扰。

  栗燕杰表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上述案例中,孙先生已经构成“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故意制造噪声存在明显恶意,让邻居饱受其扰,同样属于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也属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栗燕杰表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安宁生活的权利,对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界定,执法部门应当对法律规定作更为全面的理解,不应机械适用“噪声排放标准”一刀切,对标准之内的噪声污染放任不管。公众应对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噪声与恶意制造的生活噪声进行区分,对于合理范围内并无恶意的生活噪声,应相互给予必要便利。

  面对噪声侵扰,有人忍气吞声,有人则选择“以噪制噪”反击,用音响对着天花板循环放歌、深夜敲击楼板,甚至网购“震楼器”报复殊不知,这种看似解气的做法非但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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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些过激维权行为中,“震楼器”“低频震动器”等设备常被当作“反击神器”。这些原本用于煤矿、冶金等领域的工业设备,被部分商家包装成“对付邻居的利器”加以生产、销售。但从法律层面看,其生产、销售与使用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此类产品被用于噪声侵扰时,其生产、销售可能涉嫌行政违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谭冰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以“以噪制噪”“反击神器”为噱头宣传,同样构成违法。谭冰霖解释,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震楼器”使用者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谭冰霖表示,使用此类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双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也明确,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谭冰霖进一步说明,使用“震楼器”等设备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害了邻居的相邻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果受害人健康权(如精神衰弱、失眠等)、财产权(如墙体开裂、物品震落等)因噪声震动而受到损害,侵权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层面,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此类行为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幅提高了制裁力度,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最高可并处十日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

  谭冰霖建议,依据《民法典》《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当受到噪声侵扰时,受害者可以请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进行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如果噪声污染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受害者还可以收集录音、录像、分贝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谭冰霖说。

  此外,栗燕杰还提到,若噪声持续干扰且情况紧急,受害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提出诉前申请,申请法院出具禁止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产生噪声。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噪声责任条款的修订完善提高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让噪声污染防治长出新的“牙齿”,使得公众在面对噪声污染时可以有效维权,不再束手无策,而用好法律“牙齿”的前提是要做到正确取证。

  对此,栗燕杰表示,提供的证据要能够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即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的行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到干扰的结果,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三类有效证据,一是噪声存在的证据,如相关录音、录像,噪声检测结果等;二是自身受到干扰、损害的证据,如医疗诊断、误工证明;三是噪声排放者与噪声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可通过现场照片、物业证明、证人证言等来证明。”栗燕杰说。

  此外,栗燕杰还对取证时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作了说明。“录音录像应记录噪声产生的时间、强度、持续状况等,需清晰无拼接,最好体现时间、地点及双方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使用专业设备实时监测并记录数值,还可邀请邻居或物业等作为证人,提供关于噪声存在以及噪声导致不良影响的材料。同时要注意保留好与噪声排放者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其明知行为干扰他人却拒不改正。若持续噪声导致听力下降、精神衰弱等身体损害,还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